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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案例分析四
发布时间:2008-8-22 7: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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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背景描述:
小徐是某医学院毕业的高材生1997年7月,刚刚走出校门的他经过几番艰辛与努力,终于进入一家著名外资医药公司担任市场销售代表。上班第一天小徐欢欢喜喜地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7月26日至1999年7月25日)。
初次踏上工作岗位,小徐将全部热情和精力投入销售工作,再加上他的聪明与机敏,很快他完成的销售额在同事中名列前茅,但是突出的工作业绩也伴随着风险。当小徐感到工作越来越得心应手时,但是他为了扩大销售额,在销售地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按照公司的规定控制应收货款的金额,他的一些做法已经偏离了一名销售代表的行为规范。
1998年10月,医药公司以小徐严重违反销售纪律及规定致使较大数额货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责令小徐停职检查3个月,医药公司的这一决定无疑使小徐从云端跌到地面,在检查过程中,小徐承认自己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给公司带来损失,并表示负责解决不能收回的货款。在停职检查期间,小徐不再发展新的客户,每天脑子里只想着怎么能够收回坏帐。可惜三个月时间如白驹过隙般短暂,小徐虽然想尽办法,还是不能替公司减少损失。此时他己觉得无颜再留在医药公司。
1999年2月,小徐以无法胜任市场代表为由提出辞职,并不要求公司给予补偿,但是医药公司却不善罢甘休,虽然同意小徐辞职的要求,但提出要小徐赔偿全部坏帐损失52699.87元。
小徐越想越不对劲:我在替公司做销售,为什么赚了钱全归公司,有了损失却要我一个人赔呢?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问题:
请问医药公司的要求合法吗?为什么?

案例4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1.
不合法。(2分)

2.
原因

(1)
医药公司的各项活动最终都必须通过其员工的职务行为来实现,因此医药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负责。(2分)小徐作为医药公司的市场销售代表,其所作的销售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小徐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应当由医药公司承担,所取得的利益和遭受的损失也应由医药公司承受。(5分)

(2)
如果小徐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有同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者存在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那么就向当由小徐其承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显然,本案中小徐并没有上述恶意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如果小徐作为公司对外进行交易活动的代表人,为公司利益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操作不规范及工作上的失误,则应当对公司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5分)

(3)
根据本材料的事实,小徐在担任市场代表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上的失误行为。应当就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医药公司在聘用小徐作为市场销售代表后,应当对小徐所做的销售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而不能在发生货款不能及时收回的情况下放任小徐继续对外进行业务活动而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对于医药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公司本身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医药公司聘用小徐也应当承担用人的风险。小徐的工作失误虽有一定的过错,但其过错程度是有限的,医药公司要求小徐承担其职务行为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没有依据。(4分)

(4)
另外,小徐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是指医药公司穷尽法律手段而无法追问的最后损失,在本案中医药公司应通过诉讼向拖欠小徐代理货款的单位追偿货款。医药公司把目前尚未到帐的货款作为无法追回的损失缺乏依据。(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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