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通 >> 考试中心 >> 考试试题 >>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三
人力资源案例分析三
发布时间:2008-8-22 7:15:22
文字选择:



3

 

背景描述:
职工张某、李某、石某分别于2001年6月、9月和2002年3月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均为商务中心贸易专员,主要负贡对俄罗斯的贸易往来。同日,张某、李菜、石某又与A公司签订了保密合同。其中第八条约定: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均不得到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单位工作或为其他与甲方有竞争性公司提供与职业有关的咨询性、服务性服务,并须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承诺。
2002年8月31日和9月27日,这3名职工分别提山了辞职申请,经A公司批准,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A公司在一家网站上发现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现了与本公司相同的照片及图片,其商业模式、商业计划也与本公司相同,而这些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泌密,A公司经调查认定是这3名职工所为,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A公司称,这3名职工所到的北京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A公司的业务相似,给A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张某、李某、石某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泄漏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所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请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A公司的申诉请求吗?为什么?

案例3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1.
这是一起因竞业禁止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但是A公司的申诉不能得到支持。(2分)

2.
原因(18分)

(1)
因为我国法律要求权利与义务对等,A公司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忽略了应尽义务。(3分)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5分)

(2)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业禁止作出约定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公平。(6分)由于A公司未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用,该竞业禁止性条款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显失公平,应为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A公司依保密合同的条款要求张某、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4分)


                                              HR社区

  • 来源:
  •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 本文标签:
  • 推荐课程(苏州)
载入中
  • 最新课程(全国)
载入中
  • 推荐广告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培训通”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培训通,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培训通”。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培训通)”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培训通信息中心编辑部 电话:028--68185259
  • 最新新闻
载入中...
  • Google提供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