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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案例分析二
发布时间:2008-8-22 7: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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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描述:
小姐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的技术经理,全同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为期3年,月薪8000元。
2002年3月11日,张小姐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通知,要求其4月1日离职,并在此之前办妥一切移交手续。张小姐接此通知后马上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质疑,要求人力资源部做出解释,但是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至于解约的理由,是公司怀疑张小姐与另一家竞争对手公司接触频繁,但是公司拒绝对此原因给张小姐书面的说明。
同时公司表示,由于张小姐在公司已经工作2年多的时间,可以给予张小姐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问题:
1.
请问这家公司的做法合法吗?(2分)为什么?(12分)

2.
小姐应该怎样做?(6分)


案例2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1.
这家公司的做法不合法。(2分)

2.
原因(12分)

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一条,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因为劳动法虽然赋予了劳动者这一弱势方提前30天通知解约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这一权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6分)
A.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
小姐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辞退这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被辞退之后的工资。(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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