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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中心负责。
从业方向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简称资格),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简称注册)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以后,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监理工程师
(二)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一般为报名年度当年年底,详细信息以各地区具体规定为准。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香港、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报名时间
报名工作一般在上一年12月至当年1月进行,具体报名时间请查阅各省人事中心网站公布的报考文件。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缴费手续,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各省的报考文件)
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学历(以上均为原件)、职称。监理工程师考务费(报名费)各省略有不同,一般每科在50元-100元之间。
准考证获取
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一般应于半个月或一周时间内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或领取)准考证。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请本人及相应确认点联系。
科目
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共4个科目。
考生时,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草稿纸由各地人事中心配发,用后收回。
其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主观题,采用网络,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注意事项: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
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3、为扫描质量,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
4、该科目工作由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时间
2013年监理工程师时间确定为5月25、26日。
注:特殊情况请参看各省市通知。
管理
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四个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全部科目。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该在范围有效。
监理工程师一般在结束2~3个月后陆续公布,届时请关注各省的人事中心网站查询栏目即可。
合格标准
监理工程师各科目合格标准为其总分的60。
领取
监理工程师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或其他指定地点办理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般在公布2~3个月后陆续领取,届时请关注各省的人事中心网站领取栏目即可。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单领取(单在查询时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携带资料:
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单、准考证原件。
若代领,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注册管理
(一)取得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日内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注册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四)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合格,取得资格;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资格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等有关证明材料;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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