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政治、司法体系简介
授课机构 | 苏州因私出国留学服务中心 |
上课地点 | 地址:苏州市人民路808号(市图书馆南侧)|详细地图 |
成交/评价 | 5.0分 |
联系电话 | 0512-66555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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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英国政治
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英国的宪法不同于绝大多数的宪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是由成文法、习惯法、惯例组成。主要有大宪章(1215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议会法(1911、1949年)以及历次修改的选举法、市自治法、郡议会法等。苏格兰另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女王伊利莎白二世是元首、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高”,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高司法和立法,由女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新封、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议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可决定大选。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目前英国的首脑为保守党大卫-卡梅隆。
英国司法体系
有三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刑事审理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检察院,隶属于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案件中代表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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