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详情
一、课程介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统一、统一合格标准的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原则上每年举行。日期一般为每年5月下旬。通过统一,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二、培养对象
(一)报考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三)上述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2010年12月31日)。
三、培养目标
本课程主要是培养适应当前市场经济需要,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熟练的会计、财务成本管理、审计实务操作能力,能在会计师事务所或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并通过培训帮助学员正确理解中级职称精神,掌握教材实质内容,把握方向,,帮助学员顺利获得专业资格。
四、培训内容
课程 | 主要内容 | 课时 | |
经 济 法 | 课 |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 8 |
第二课 |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的登记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8 | |
第三课 | 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 8 | |
第四课 |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证券发行 | 8 | |
第五课 | 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的订立 | 8 | |
第六课 |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具体合同 | 8 | |
第七课 |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消费税法律制度概述、消费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8 | |
第八课 |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8 | |
第九课 | 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 8 |
五、课时学费
课程科目 | 课时 | 学费 |
经济法基础 | 72课时 | 600元 |
会计中级职称(专业资格中级) | 232课时 | 1600元 |
六、培训教材
图书名称 | 图书样例 | 出版社 | 售价 |
经济法基础 |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 39元 |
七、培训师资
特邀请高等院校教师及从事会计行业,经验者、长期从事会计培训、熟知行情的教师精英作为授课。
八、开课情况
全年滚动开班
九、认证
网上报名10月初,补报名12月初,现场确认10月下旬,补确认12月中旬,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年度内,全部科目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该在范围内有效。
十、就业方向
可从事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出纳、稽核等财务会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计、投资分析的基础工作;税务工作;财务软件的应用、推广工作;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高等技术应用型工作,如财务总监、银行高层管理者等物资、仓储管理的相关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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