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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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机构 | 苏州捷梯教育新区滨河路分校 |
上课地点 | 苏州市人民路1076号(饮马桥公交站台东侧)|详细地图 |
成交/评价 | 5.0分 |
联系电话 | 0512-66555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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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很多人都要经历职场生涯,在入职前求职者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劳动合同你了解多少?
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自已的利益,因此在签合同的时候务必慎重,认真看好合同的格式及条款,让合同充分表达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自己的权利。
根据多年的工作经历,笔者整理了一些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请参考。
问题一:建立劳动关系后,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提倡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一经签订,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是不容更改的。虽然合同法和民法上有一些对合同无效的规定,但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也没有一定的法定事由,是不容更改和废除的。
问题二:劳动合同即将终止,恰遇员工生病,合同法定顺延,那么顺延期间是否需要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如果不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不签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这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说明。42条45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医疗期满时才能终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属于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情形。所谓顺延,是指劳动合同要按照原先的内容再履行一段时间,由于是法定的顺延,即相当于再顺延一段时间,也是在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用承担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问题三: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保存?
很多人都忽视了这一点,觉得离职后原来的劳动合同就没什么用了。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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