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教师资格证对教育能力有什么要求?教师证培训
授课机构 | 苏州扬帆教育培训学校 |
上课地点 | 苏州市人民路砂皮巷42号(接驾桥站台下车即到)|详细地图 |
成交/评价 | 5.0分 |
联系电话 | 0512-66555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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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有哪些要求?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参加教师资格制度试点的省份,其教师资格标准由统一制定。
2.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教育行政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哪些内容?
教师资格制度后,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核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综合素质: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及一定的文化素养;具有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
2. 教育(保教)知识与能力: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学生指导的知识和能力;管理班级的知识和能力。
3.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拟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有效教学能力。
4.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主要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等。综合素质、教育(保教)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三项内容通过笔试的方式考核;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察一般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对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有何特殊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具备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查一般不作为必要条件。但其所在省份的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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