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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方舟自考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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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护士资格培训_护士执业资格

授课机构 苏州方舟自考教育培训
上课地点 苏州市干将东路666号和基广场515室|详细地图
成交/评价 5.0分
联系电话 0512-66555771

课程详情

苏州护士资格培训,就来方舟教育,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走出了自己的路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许多的课程性达到.



一、概述

截至2010年底,我国注册护士总数为205万,比2005年增长了52。卫生部《医药卫

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中有关卫生人才发展目标中提到注册护士在

2015年将达到2.07/千人口,2020年达到3.04/千人口,注册护士达到445万人。

2012年报考护士执业资格的人数已达70余万人,2013年将超过80万人。由于从

2011年采用了新大纲,难度加大,对占报考人数绝大多数的中专、专科学历的考生来

说尤为如此,平均不到50,很多地方卫校不到30。

二、说明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办法》规定,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编写了《护

士执业资格(试行)》,并由护士执业资格委员会审定通过。

根据《护士执业资格办法》规定,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以评

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护士执业资格实行统一、统一、统一合格标准。合格标准由委员会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通过两个科目为合格。合格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资格(试行)》是护士执业资格的标准,是的依据,其内容和范围体现了执业护士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完成护理工作的基本能力。

根据护理工作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新技术的发展和护理临床实践工作的实际需要,将适时地修订和完善《护士执业资格(试行)》。

三、题型与题量

护士执业资格试题全部采用选择题。试题题型采用包含临床背景的题型,主要使用

A2.A2/A3型(题型示例见附件),逐步增加案例分析、多媒体试题,辅以少量考查概念的

A,型题。

分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每个科目题量为120—160题。

给的题量区间比较大,2011年专业实务133题,实践能力137题,

2012年的每门题量都是136题,2013年的每门题量都是135题。

四、评分与报告

采用计算机评分。对合格考生,提供考生单和护士执业资格合格证明。

《护士执业资格办法》第十五条中指出,应在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即9周两个月内。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公布的只是考生的真实,而合格线通常需要更久的时间。

在2001-2010年的护士执业中,为100分,考生单科满60分则视为及格,过

关。一般称之为标准参照(CRT),就是个人的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它参照的是一燃个既定的标准,这个标准一旦确定,与整体的水平无相关关系。而2011年改版后的为常模参照(NRT),常模参照与标准参照不同,个人的结果是否符合要求,它所要求的不是一个既定的标准,而是根据目的设定的一个指标。如的整体水平高,为了满足这个指标,对考生提出的标准也会水涨船高。这种的结果是具有相对性的,要受参加人员整体的水平和数量的影响。

2011年护士执业资格合格线为:专业实务77分,实践能力76分;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合格成为:专业实务80分,实践能力80分;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合格成为:专业实务76分,实践能力78分。通过两个科目为合格。

由此观之,只有考得比别人更高才是过关王道!

五、考椴内容‘

(一)试卷内容结构

护士执业资格的试卷内容结构包括三个方面,它们分别是:

1.主要的护理任务。

2.完成任务所需要运用的护理知识。

3.各类常见疾病。

(二)涉及的主要护理任务

主要护理任务是指在临床工作初期(0~3年)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常见的护理工作

任务。所涉及的护理任务共有7类,见下表:

护士执业资格执业任务分类表

任务

1.照护患者,满足患者基本需求:

执行患者日常护理活动以及护理特有的操作(如日常生活照护、测量生命体征、移动患者,保持患者体位;执行护理特定操作如伤口护理、置入导尿管、进行静脉输液等)

2.与协助治疗相关的任务:

进行安全的用药、协助治疗的活动(包括:检查配伍禁忌、按正确程序给药、按照不同方法/途径给药、观察药物/不良反应等)

3.沟通、协调活动:.

与患者进行沟通,满足患者心理需求(包括:评估患者/家庭支持系统、应对和维护等)以及在一个医疗团队中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

4.评估/评价活动:

执行对患者的评估/评价(如评估生理状况、采集各类标本、评价实验室检查结果、观察治疗、进行重复评估的程序等)

5.患者安全:

向患者提供安全而有效的治疗和康复环境(如保护患者不受各种伤害的威胁、提供安全的护理环境、评估患者护理工具的安全有效性等)

6.健康指导:

向患者和家庭提供教育支持(评估知识水平、解释目前患者情况、提供健康知识和护理信息等)

7.伦理/法律活动:

执行与护理工作中伦理法律方面有关的活动(如:保护患者隐私、按规定报告特定事件等)

(三)涉及的知识模块

有关的知识模块是指护士在完成上述护理任务时,所体现的相关知识的要求,主要包括与护理工作紧密相关的医学基础知识、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与护理工作有关的社会医学、人文知识。

涉及的知识包括:

1.护理工作需要的医学基础知识:现代医学的基础如识,包括:人体生命过程;解剖、生理、病理与病理生理、药理、心理、免疫、医学微生物和寄生虫、营养、预防医学等知识。

2.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护理工作中所需要的临床知识和技能,是的主要部分。包括:基础护理技能,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健康评估,护理程序及护理专业技术,健康教育以及适量的中医护理基础知识和技能。

3.护理相关的社会人文知识:包括法律法规与护理管理、护理伦理、人际沟通知识。

具体内容以当年公布为准。

六、《护士条例》有关规定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第(二)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人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可以为本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拟在医疗卫生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

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八、《护士执业资格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

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并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并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统一,统一合

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原则上每年举行,具体日期在举行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通过两个科目

为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工,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报名皂煎奏主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歧三壁三

(四)本人毕业;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于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单由报

名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合格者,取得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

证明。

第二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职业资格。

九、精品用书

护士执业资格指南及习题集

护士执业资格傲视宝典

护士执业资格傲视秘籍

护士执业资格训练题集及汇编

护士执业资格试卷及疑难解析

护士执业资格傲视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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